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洋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宏慧
代 理 人 楊弘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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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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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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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洋琦有限公│台新國際│105年12月31日 │760,472元 │CQ6258600 │
│ │司 趙宏慧│商業銀行│ │ │ │
│ │ │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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