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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聯合文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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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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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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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秋雨創新股份│第一商業銀│105年10月25日 │ 5萬926元 │CH1527915 │
│ │有限公司 陳│行光復分行│ │ │ │
│ │慧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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