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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戴宏怡(即傅文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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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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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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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萬得福證券投│03-D7-01-0015626-6│1 │1451.4│
│ │投資信託股│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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