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98,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戴宏怡(即傅文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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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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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第一金證券│萬得福證券投│03-D7-01-0015626-6│1   │1451.4│
│    │投資信託股│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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