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蔡佩玲(即蔡哲雄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宋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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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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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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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9ND0896801-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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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9ND0896802-2│1 │1000│
├──┼──────────────┼───────┼──┼──┤
│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9ND0896803-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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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9ND0896804-6│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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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9ND0896805-8│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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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53619-0│1 │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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