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02,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榮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柔穎
代 理 人 林明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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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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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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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端訊企業有│台北富邦│105年11 │36,424元  │SC0304715 │
│    │限公司  葉│商業銀行│月30日  │          │          │
│    │桂榮      │松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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