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代 理 人 彭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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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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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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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宗盈國際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5年11月30日 │ 90,928元 │ND5805552 │
│ │限公司 陳均嘉 │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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