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20,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劉秋隆
代 理 人 劉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281-7 │1   │31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