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劉秋隆
代 理 人 劉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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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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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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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281-7 │1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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