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劉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24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孫玉英│華南商業│105年12月31日 │200,000元 │LD1283299 │
│ │ │銀行儲蓄│ │ │ │
│ │ │分行 │ │ │ │
├──┼───┼────┼───────┼─────┼─────┤
│002 │孫玉英│華南商業│105年12月31日 │400,000元 │LD1283300 │
│ │ │銀行儲蓄│ │ │ │
│ │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