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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鄭海壽即吉頂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耀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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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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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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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炬曄營造股│元大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 9,870元 │AG2613294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002 │炬曄營造股│元大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 25,253元 │AG2613295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003 │炬曄營造股│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 3,150元 │LD2187605 │
│ │份有限公司│東臺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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