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31,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林進勳
代 理 人 林明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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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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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受益憑證名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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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兆豐國際萬全基金│01-D4-01-0001719-4│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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