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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翔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士偉
代 理 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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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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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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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尼索斯莊園有│國泰世華│105年6月30日│12,349元 │JN1121884 │
│ │限公司 余姝│商業銀行│ │ │ │
│ │嫺 │文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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