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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戴浩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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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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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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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金煥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6年1月20日 │20,000元 │ND5676886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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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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