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亡,73,2019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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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宿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蕭阿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蕭阿北(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於民國95年1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蕭阿北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蕭阿北於民國88年1月14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全民健保資料查詢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證,前經本院於107年10月15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蕭阿北陳報其生存,或知蕭阿北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蕭阿北於失蹤屆滿7年之95年1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蕭阿北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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