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97號
原 告 許高慶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陳培貞
黃教瑜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致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