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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葛若默(即LOUIS GREMEAUX)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貝賀名(即RAMI BAITIEH)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4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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