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建,252,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252號
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陳立凱
被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就坐落台北市○○路○段000巷00○00號濱湖皇家大樓外牆裝修工程中之屋瓦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委託原告施作,兩造並簽訂工程合約書。

原告依約施工完成後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惟被告迄今尚積欠1,543,865元未為給付,經原告屢催未果,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1份、存證信函、原告請款發票2張、施工照片3張、工資估驗請款單等文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84頁、第173至185頁)。

又經本院函詢業主即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其回函表示頂樓屋瓦全部工程已施作完成,有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108年5月9日108皇家(函)字第10836001號函文及附件工務會議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52至262頁),核其內容與原告主張均屬相符,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543,865元,尚非無據。

四、綜上,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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