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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柯欐潔
呂雪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旻燕
訴訟代理人 劉逢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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