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麗鈐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被 告 梁世賢
梁懿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范呈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1號判決可稽(本院卷第173至176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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