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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梁世賢
被上訴人 黃麗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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