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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偉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闊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古宗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憲祥
謝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
另上訴聲明第4項、第5項,各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500 元,則合計共為29,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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