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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彼得
蔡華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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