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2323,20190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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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3號
上 訴 人 王承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圡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23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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