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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9號
上 訴 人 爆米花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世傑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2509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 萬7,9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 萬0,6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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