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上 訴 人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被 上訴人 白其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