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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4號
上 訴 人 侯昶騰
被 上 訴人 朱冰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684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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