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44號
上 訴 人 盧佩淇
兼法定代理人詹國芳
被 上 訴人 蕭詩暉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8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盧佩淇新臺幣(下同)20萬元、再給付上訴人詹國芳144 萬5899元,合計為164 萬5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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