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4069,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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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璟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逸民因107年訴字第40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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