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4086,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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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武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
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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