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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1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畢信隆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莊采霏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自電(應係指自由時報)、中時、聯合刊登道歉啟事(刊登於頭版,不少於6公分×8公分,需全省見報),爰依釋字第656號要旨,誠意道歉回復原告名譽;
除要將所有妨害名譽之網頁刪除;
更要於背包客棧網站中,被告所寫之不實項次,一一道歉澄清事實;
⒊就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卷宗第1頁)。
嗣於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如原告民事準備狀,記載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三大報刊登道歉函並公開道歉;
⒊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3頁、第93頁),是原告未變更其標的而更正其聲明之陳述,應以其更正後之聲明為其訴之聲明,先予敘明。
二、本訴部分: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間在背包客棧網站招募原告一同前往法國、瑞士自助旅遊,然於出發前2週之102年9月14日方告知無法為原告處理住房事宜,原告因此未同行出發。
詎被告因而心生不滿,在UDN部落格、天空部落、痞客邦、背包客棧等網站,刊登內容不實,毀損原告名譽之文章,詳如附表一所示,且權限設定為公開,使任何網路使用者均可看見上述文章內容,已損害原告之名譽,原告於105年4月6日經友人告知後,上網搜尋發現上開文章,始悉上情。
又原告於103年2月間轉職旅行業,然因被告前開惡意毀謗原告名譽之行為,造成原告失去業界及親友之信任,並受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人格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於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刊登200字、10×10公分之道歉函及求償慰撫金50萬元、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300萬元,以及精神賠償50萬元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三大報刊登道歉函並公開道歉;
⒊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答辯略以:原告於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案件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證述,屬誣告、偽證。
且原告請求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反訴部分:㈠反訴原告即被告主張: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有如附表二所示,其中編號1內容係偽證及誣告,其餘部分係不實言論,侵害被告之名譽及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35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反訴被告即原告則以:反訴原告所謂侵權事實,已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276號、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民事判決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誹謗原告名譽,於網路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加重誹謗罪及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論以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一罪,嗣附表一編號2、3、4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各一罪,與其他部分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5-31頁、第229-239頁),堪以採信。
五、本件本訴之爭點為: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侵害其名譽及造成原告勞動能力減損,請求被告賠償名譽損害之精神慰撫金180萬元及勞動能力減損300萬元,並應登報道歉,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是否罹於請求權時效?反訴之爭點為:反訴被告所為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是否為偽證、誣告,以及不實毀損反訴原告名譽?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應否准許?茲分別論述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經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發表該等文字,為被告所不爭,復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而被告稱原告為詐欺騙子、慣竊、偷錢偷飯店、洗劫他人積蓄、侵占金錢、欠債不還、小心遭原告竊盜侵害、竊盜詐騙危險人物等語,並未提出其主張原告為騙子、小偷之具體事證,不能認為被告該等陳述係具有相當之依據,上開用語均屬貶抑他人作為之負面語詞,非屬意見表達之範疇。
則被告以「詐欺騙子、慣竊、偷錢偷飯店、洗劫他人積蓄、侵占金錢、欠債不還、小心遭竊盜侵害、竊盜詐騙危險人物」等語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造成原告於103年2月起轉職旅行業後,致客戶、旅行社負責人、親友、同學對其產生質疑而失去信任,被告應負減少勞動力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核與民法前揭規定係身體或健康遭受侵害,始得請求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不符,無從准許。
㈢再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於107年4月19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查(見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卷第1頁),而原告得知被告在網上誹謗原告之文章係經由背包客棧帳號「david8720」之網友周先生於105年4月6日餐會時告知,有原告105年4月6日於偵查中提出之書狀附於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0069號卷第21頁可憑(見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光碟),且有檢察官105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可參(見同卷宗第8頁),則原告自105年4月6日即知被告以附表一所示文字誹謗原告之事實,其遲於107年4月19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法條,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是被告抗辯原告請求權罹於時效,為有理由。
㈣反訴部分:⒈反訴原告前以反訴被告於背包客棧於「沒有"慎選主辦"的悲慘下場」標題下之討論內容,主張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權,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民事判決駁回,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上字第31號維持原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憑,反訴原告於本件主張反訴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至9之發言侵害其名譽提起訴訟,與上開事件中反訴被告發言並非相同,非同一事件,先予敘明。
⒉反訴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言論為反訴被告告訴反訴原告涉嫌加重誹謗罪,該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7682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反訴原告不服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判處反訴原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在案確定,業如前述,反訴原告未舉出證據證明反訴被告於該案件中之證述係誣告、偽證,其主張為無可採。
另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至9發言之內容係不實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惟附表二編號2言論並未提到反訴原告姓名,附表二編號3、4言論僅稱「莊x菲」,第三人無從得知即為反訴原告,再附表二編號5至9並未提及反訴原告姓名,僅張貼反訴被告先前於背包客棧之貼文連結「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而反訴原告前以反訴被告該篇文章侵害反訴原告名譽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駁回在案確定,從而,反訴被告所寫附表二編號2至9發言並無損害反訴原告名譽可言,反訴原告所為本件請求,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其損害,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及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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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發表時間│文章出處 │文章內容 │本院105年度易字第 │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
│ │ │ │ │890號刑事判決附表 │上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
│ │ │ │ │編號對照 │決附表編號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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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1月4日 │痞客邦 │找旅伴小心,別碰到TTTV│編號2 │附表二編號1 │
│ │ │ │155又名畢信隆的詐欺騙 │ │ │
│ │ │ │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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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3月24日│背包客棧 │找旅伴千萬小心,別碰上│編號10 │附表一編號4 │
│ │16時25分 │ │此名叫畢信隆的詐欺騙子│ │ │
│ │ │ │、參照看這個畢信隆此次│ │ │
│ │ │ │一碰見其慣竊同行,徐冠│ │ │
│ │ │ │蕙,呂欣穎,何湘萍,趙│ │ │
│ │ │ │長永等人,立刻一拍即合│ │ │
│ │ │ │…一路偷錢偷飯店,洗劫│ │ │
│ │ │ │別人等同九個月收入財產│ │ │
│ │ │ │積蓄,再加上侵占金錢,│ │ │
│ │ │ │欠債不還的無惡不作。其│ │ │
│ │ │ │詐騙別人功力真是與日俱│ │ │
│ │ │ │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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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6月16日│UDN部落格 │小心遭竊盜侵害:徐冠蕙│編號11 │附表一編號5 │
│ │1時38分 │ │,呂欣穎,何湘萍,畢信│ │ │
│ │ │ │隆TTTV155,趙長永p2cha│ │ │
│ │ │ │o,蔡惠雯ulatsai、梁足│ │ │
│ │ │ │惠、張嘉讌、鄭滄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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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6月16日│痞客邦 │小心以下竊盜詐騙危險人│編號12 │附表一編號5 │
│ │ │ │物:徐冠蕙,呂欣穎,何│ │ │
│ │ │ │湘萍,畢信隆、對照我遭│ │ │
│ │ │ │受以下13人詐騙集團連串│ │ │
│ │ │ │侵害--徐冠蕙/maryhsu、│ │ │
│ │ │ │呂欣穎/Mini Lu、何湘萍│ │ │
│ │ │ │/hoping,畢信隆/tttv15│ │ │
│ │ │ │5、趙長永/p2chao │ │ │
└──┴──────┴──────┴───────────┴─────────┴──────────┘
附表二:
┌──┬───────────────────────────────────┐
│編號│ │
├──┼───────────────────────────────────┤
│ 1 │①反訴被告在台北地檢105年度他字第10069號案件檢查官105年11月18日訊問時 │
│ │ 證述:「(本件你具狀對莊采霏提告,該書狀之電子檔是何人提供給你的?)│
│ │ 原稿是從網路蒐集的,裡面的內容是我打的。(狀紙內的友人是誰?)周先生│
│ │ 。被莊采霏告的人有13個人,我們13人有電話聯絡怎麼處理被莊采霏告的這件│
│ │ 事,有幾位已經準備針對莊采霏誹謗我們的事情提告訴狀,我已經被莊采霏告│
│ │ 過3次了,周先生告知我莊采霏在網上有公布我的圖像、文字、個資,我就去 │
│ │ 網路上查詢,因為其他人已經有準備提告,我就詢問他們引述的內容,時間是│
│ │ 105年4月9日,我就有去請教律師,也有口頭確認內容,也有跟13位的其中6位│
│ │ 一起吃過飯,確認被告莊采霏對我們誹謗的內容。(究竟你什麼時候知道被告│
│ │ 妨害名譽的?)105年4月。」等語。 │
│ │②反訴被告在台北地檢105年度他字第10069號案件檢查官105年12月2日訊問時陳│
│ │ 述:「(前次開庭請你在今日庭期前提出相關資料於本署,是否有提出?)準│
│ │ 備好的時候怕寄送時已經超過開庭時間,所以我今日當庭提出。(庭呈補充狀│
│ │ 1份)(前次開庭是要你提出本案初次得知遭被告誹謗的時間及周姓友人之姓 │
│ │ 名年籍,今日提出的資料為何沒有記載?)那個人是網友。(依你今日所提的│
│ │ 背包客棧網友DAVID8720來信告知,此部分只有你自己的文字敘述,並無相關 │
│ │ 資料佐證,有何意見?)這是DAVID8720在背包客棧跟我私下往來信件,如果 │
│ │ 認為可信性有疑慮,請發函背包客棧,請背包客棧提出我與該網友的信件內容│
│ │ 。(能否提出趙長永的真實資料?)在附件一,這裡只有名字。我會去問。(│
│ │ 有何意見補充或證據請求調查?)趙長永有告被告,已經被起訴了,請向法院│
│ │ 調卷。」等語。 │
│ │③反訴被告在台北地檢105年度他字第10069號案件檢查官105年12月15日訊問時 │
│ │ 陳述:「(前次請你在開庭前提出之資料,為何還是沒有事先提出?)因為有│
│ │ 新物證。我們幾個被告的人有在4月6日去吃飯,我12月7日才拿到收據,收據 │
│ │ 在何湘萍那裡。」、「(你在背包客棧註冊的帳號為何?)TTTV155,只有這 │
│ │ 個帳號。(背包客棧DAVID8720這帳號是你註冊或使用的嗎?)不是我註冊, │
│ │ 也不是我使用。(是否知道DAVID8720是何人?)我第一次見到他本人是105年│
│ │ 4月6日。當時是趙長永帶他過去的,我沒有他電話,但是他有曾經用背包客棧│
│ │ 的帳號跟我聯絡過…。」等語。 │
│ │④反訴被告在台北地檢105年度他字第10069號案件檢查官105年12月28日訊問時 │
│ │ 陳述:「(上次請你提出趙長永的資料為何沒有提出?)我上次有提出趙長永│
│ │ 的生日。(上次亦請你提出周先生的年籍資料、David8720的聯絡方式、年集 │
│ │ 資料,你所提出的書狀內均無此部分,今日是否能提出?)周先生他本人於12│
│ │ 月7日表示不願意給我他的身份證字號、生日、地址。」等語。 │
│ │(本院證據卷第250-252頁、第253-254頁、第255-256頁、第261頁) │
│ │⑤反訴被告在南投地檢105年度他字第402號案件檢察官105年6月1日訊問時陳述 │
│ │ :「莊釆霏公然誹謗及個資洩漏,她在背包客棧及其他網站上用各種帳號把我│
│ │ 的名字及照片貼上去,說我是竊盜及詐騙慣犯。(提示105他402卷第8頁,這 │
│ │ 是被告貼的文章?)是。這個是痞客邦的網頁,貼的時間是2015年JAN04。2年│
│ │ 前被告以夏川彩的稱號在背包客棧註冊,被告有對我提出告訴。第8到10頁都 │
│ │ 是痞客邦的網頁。(另外相同的內容是出現在背包客棧?)是,背包客棧的自│
│ │ 助旅行及聯合新聞網,聯合新聞網的資料我再補。(痞客邦的刊登帳號為何?│
│ │ )angiekelly。」等語。(本院證據卷第245頁) │
│ │⑥反訴被告在本院105年易字第890號刑事案件之107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中所│
│ │ 證述:「(是否有102年9、10月間參加被告招攬法國、瑞士的旅行團?)我有│
│ │ 回信往返回覆被告的邀約,當時我有答應,後來因為被告給我回信說不願意幫│
│ │ 我訂房,當時有跟被告口頭上說,就是約定說我開車,被告幫我處理協調訂房│
│ │ 的事情。被告已經表明不願意處理訂房的事情,我們就各自走,我就請徐冠蕙│
│ │ 處理訂房的問題。(你去法國、瑞士自助旅行26天,你的行前作業跟參加的團│
│ │ 怎麼來的?)行前作業跟後來同行的夥伴協調,我自己自助31天,義大利進,│
│ │ 義大利出,後來沒有跟被告一起同行,我不知道被告的團是什麼。」等語。 │
│ │ (本院證據卷第323-3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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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3月22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0000-00-00,03:11」 │
│ │本人tttvl55,在網上參加活動,由別的主持人開辦,找同好的旅行,幾年下來 │
│ │,接觸到應不下二十位主辦了,自已有時也會當一下主辦,時間上多以一天到四│
│ │天的行程居多,過程多是很順利融和,但是一年半前,碰到一個會放飛机的主辦│
│ │,事後她個人的行程不順,又推說是行前二周被她放飛机參加者的錯,這樣的事│
│ │,真是不吐不快了。 │
│ │以下法院判決文,在去年(2014年)約十月底收到,本以為事件就此落幕,沒想│
│ │到去年十二月、今年一、二月,該主辦還公然在網上公開被放飛机者的名字個資│
│ │,本人原始終秉持人應盡己之力與人為善之原則,配合遷就他人則事圓,這事她│
│ │不主動提,我等就不再論,但事到如此,不得不放上判決內文公開,以反差其避│
│ │其重就其輕之指控 │
│ │(附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276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看完後,如有神級鄉民,引用她公佈被告者名字,去法院的判決文公告系統,可│
│ │以查到原告者的個資,至於她個人因公佈被告者的個資,間接的導致她的資料外│
│ │流,她可能也不在乎了 │
│ │最後要說,會分享這篇文,也是要感謝許多主辦,曾一起快樂的時光,但也要給│
│ │只是參加別人的團的朋友一點建議,擦亮你的罩子,不要以為,主辦都是有包容│
│ │性,不會有強列排他性的。 │
│ │你耐心的看完此文,想來下次要找到如此等級的主辦,也是很困難的了,先祝各│
│ │位旅友,一路順風和平安。如此文貼在不當版位,可請版主移動至適當之版面,│
│ │謝謝 │
│ │(本院卷第147-1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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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3月22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回覆: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0000-00-00,03:14」 │
│ │ │
│ │莊x菲於法院判決完後,用5號分身在網上的留言,自已當起原告和法官把個資 │
│ │po在網上,這樣的主辦,你們怎麼看? │
│ │ │
│ │所謂的20人,就是該年七月,有六個人和莊X菲理念不合,另行跳出,自成一團 │
│ │另一人為主辦莊X菲,於她該年九月14,另找人成一團;另被她放飛机的13人, │
│ │故她所言的20人,最後分成三團6+1+13=20,而我這支小白兔,是在該年 │
│ │8/25被約進來的,故而之前和另六人的分歧,我沒有參與經歷,故無從得知 │
│ │(本院卷第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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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3月22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回覆: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0000-00-00,03:12」 │
│ │莊X菲,分身1夏川XX的引文及回文專用 │
│ │於該年九月17日,貼在莊X菲的分身夏川X的主文下回貼全文,也就是她提告的依│
│ │據內文: │
│ │… │
│ │ │
│ │另有二封9/14日回文和信件,內容是說她已另找人同行,和不幫我代為向酒店加│
│ │床或改房型的信件,待她又要討她於九月22日拿走之雙人瑞鐵套票,要求我們幫│
│ │她出一半費用之事時,再行公佈。 │
│ │如要查背包上的原文出處,因莊X菲言論太過強烈,故而文章多被版主放在"各執│
│ │己見"版上,才可以看的到。 │
│ │(本院卷第1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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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月21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回覆:2016年歐遊(荷)法盧比瑞找伴-0000-00-00,21:43」 │
│ │有興趣追文的朋友,再去看看法院的判決書吧! │
│ │ │
│ │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 │
│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0000000 │
│ │強哥,大家都來你版,你的團人氣會上升的很快的啦! │
│ │(本院卷第1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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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1月28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回覆:西班牙自駕游-0000-00-00,04:04」 │
│ │和該主辦之官司,已結束,意了解者請點入 │
│ │ │
│ │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 │
│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0000000 │
│ │至於用多分身洗板,是該主辦常用之作法,各位看看她的幾個分身帳號,手法是│
│ │否如出一轍 │
│ │至於該主辦原來的帳號,她多已不用來做攻擊之用,用心之深,可知其文 │
│ │(本院卷第1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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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2月4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回覆:台中機場到台北捷運車站最便宜的方法-0000-00-00,11:12」 │
│ │ │
│ │r大爺…轉告妳的朋友,法院的判決,說妳朋友放我飛机,是事實有空你可以看 │
│ │一下判決書 │
│ │ │
│ │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 │
│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0000000 │
│ │(本院卷第1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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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2月5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回覆:台中機場到台北捷運車站最便宜的方法-0000-00-00,20:39」 │
│ │ │
│ │R小姐,請你的好朋友夏川小姐,身体不好,不要熬夜看文,如果睡不著 │
│ │,再去翻看一下法院的判決, │
│ │她放我飛机的事,法院有認證過是真的了,我不會放在心上的 │
│ │待她身体好轉時,再行告她一下,有看這四頁的判決書,可有助睡眠 │
│ │ │
│ │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 │
│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0000000 │
│ │再次強調,大家一定要守法,不然是就是有法院認證過的方法,如判決書 │
│ │等等 │
│ │(本院卷第1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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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4月14日刊登背包客棧網站 │
│ │TTTV155 │
│ │「回覆:[閒聊]黑名單ousankin出遊真的要慎選旅伴-0000-00-00,09:19 │
│ │」 │
│ │ │
│ │樓主要說人放飛机,小心被告 │
│ │這是在背包上發生的事 │
│ │ │
│ │沒有"慎選主辦"的下場 │
│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0000000 │
│ │(本院卷第1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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