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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秋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春蘭間因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一四五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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