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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66號
原 告 曾家聖
曾家群
被 告 汪宥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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