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麥崴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偉年
被 告 王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原告應連帶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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