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真
黃慈姣律師
反訴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廖蔚庭律師
曾禎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六項第一行「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元」部分,應更正為「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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