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陳秋華律師
李天惠律師
李宗霖律師
被 告 青山鎮二期一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仲
被 告 青山鎮二期二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中
被 告 徐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