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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易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宗
上 訴 人 楊哲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家偉、趙淑貞、陳鏡棠、劉樹桂、陳昀謙、陳姵汝間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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