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亡,110,2019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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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行良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行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巷000號)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行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行良係聲請人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01年9月11日失蹤,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列為失蹤人口協尋迄今已逾3年,並查無入出境紀錄,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個人資料、失蹤人口-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在卷可考,復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7年11月1日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7年11月1日函及所附失蹤人口-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11月2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7年11月2日函、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07年11月6日函及所附失蹤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佐,是本件失蹤人於101年9月11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

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

另失蹤人於101年9月11日失蹤時,已年滿80歲,計算至104年9月11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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