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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41號
原 告 高雄市獅甲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春花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蘇文慶
陳岳瑜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丁嘉玲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鄭憲鍾(即南台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1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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