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請人即債 黃鳳雪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詹豐吉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樓、127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保 證 人 侯淑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漏列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侯淑賢,應增列「保
證人侯淑賢,住台北市松山區民族東路665號4樓。」之記載。
理由
第一頁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
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第二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