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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移調字第67號
原 告 黃麗真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吳榮章
黃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吳榮章、黃麗明等人訴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麗真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
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收受前開補費裁定後,於108 年4 月12日具狀撤回起訴,被告則於108 年4 月30日具狀提出異議,表示因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同意原告撤回起訴,並陳明願代原告繳納裁判費。
然本院係以原告未補正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無從違背原告本人之意思代理原告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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