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瓊
被上 訴 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1號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萬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