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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被 上 訴人 立榮景觀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活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5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3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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