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建,389,2019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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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89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抗 告 人
即上訴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雅固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等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5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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