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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筱郁
陳泱儒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遠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169元(上訴人上訴狀倒數第二頁之每人加總金額應為3 萬8723元,上訴人誤算為38萬7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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