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157,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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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潘家宇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被 告 張友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包含: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15時許有涉嫌誹謗之言論,⑵主張被告於104 年4 月9 日22時許有涉嫌誹謗之言論,⑶主張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有涉嫌公然侮辱之言論,另於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尚主張被告於105 年4 月18日(105 年度審易字第562 號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有涉嫌公然侮辱之言論,均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附民字第162 號裁定移送民事庭,而本院刑事庭105 年度易字第362 號、第739 號刑事判決,係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之認定。

原告僅以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 500萬元,並未表明就各次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請求金額。

有請原告於五日內具狀說明針對各次行為請求金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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