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馬兆民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楊念慈律師
被 告 馬秀山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馬秀玲(SHOW-LIN CHOW)
馬秀麗(SHIRLY MA)
馬秀珍(SHOW-CHEN M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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