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1863,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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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3號
上 訴 人 韓選棠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北市大安福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瑞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信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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