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5號
原 告 醫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成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函頤
被 告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江欣曄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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