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金贊診所即顏乾輝
金贊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薏婷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正風、盧素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追加請求149 萬1,3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998 元,原告僅繳納5,620 元,尚欠1 萬5,3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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