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美雲
陳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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