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2810,2019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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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
上 訴 人 岩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豪


被 上訴人 陳睿纁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1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上訴利益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
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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